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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調字第七五五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調字第七五五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中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解除契約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訂金,而非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載明甚詳,自無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因票據涉訟之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一九四號三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張成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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