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調字第七五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調字第七五五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中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解除契約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訂金,而非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載明甚詳,自無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因票據涉訟之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一九四號三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