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調字第八一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調字第八一四號
- 聲請人
- 安康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 雲 婷
- 相對人
- 乙 ○ ○
- 相對人
-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以關於車輛租賃之一定法律關係,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合約第十一條)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