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一三八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一三八九號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宏南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惠
- 被告
- 興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至九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電子零件數批,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八萬四千五百十二元,原告已交付全部貨物予被告,然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統一發票六紙、應付款項明細單一紙為證,而被告未提出書狀或以言詞作何爭執,經核原告所提上開事證之內容與其陳述相符,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