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二一一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二一一號
- 原告
- 丙○○○○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正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二一一號請求給付修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
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蔡東晏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蔡 東 晏
法院書記官 蔡 東 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