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三八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三八八號
- 原告
- 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褔隆
- 被告
- 日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俊良
- 訴訟代理人
- 沈朝標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