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六四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六四三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弘元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陸仟肆佰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
扣除己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