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聲字第一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聲字第一七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翠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詳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零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四五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送達費有誤,應予更正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四、四六七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二○二 元│ │├────────┼───────────┼─────────────┤│本件程序費用│一三六 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 五、八○五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