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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二五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二五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共同訴訟代 吳中川
被告
永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沛靜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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