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共同訴訟代 吳中川 被 告 永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沛靜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