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二六號 原 告 丙○○ 丁○○ 戊○○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永煊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蒨蔚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