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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二六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二六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共同訴訟
代理人
乙○○
被告
永煊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蒨蔚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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