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一О五四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一О五四號
- 原告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戚觀海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慶祥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一О五四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
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張 成 龍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 成 龍
法院書記官 張 成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