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一二一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一二一九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呂梅毓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州
- 被告
- 定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金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