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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一二一九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一二一九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呂梅毓
訴訟代理人
林清州
被告
定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楊 志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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