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貫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鈞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前以因原告以戊○為法定代理人提出本件民事訴訟,惟被告抗辯原告已解散,並經決議選任林寬照會計師為清算人。而原告是否已解散之民事訴訟,業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21號確認合夥決議無效等事件審理中,是本院以上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前因於民國91年8月23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因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此有經本院函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21號民事案件所檢送之相關判決及和解終結所檢送和解筆錄在案,已無加裁定停止之原因及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