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貫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鈞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90年度促字第7030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限異議,依法視為原告起訴後,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