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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楊志勇

原告
甲○○○○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貫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複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90年度促字第7030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限異議,依法視為原告起訴後,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楊志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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