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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二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車輛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楊志雄
  • 法定代理人
    夏雲婷

  • 原告
    冠璇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間給付車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二八一號 原   告 冠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 雲 婷 訴訟代理人 謝 建 民 被   告 乙 ○ ○ 甲 ○ ○ 右當事人間給付車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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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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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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