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二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車輛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二八一號 原 告 冠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 雲 婷 訴訟代理人 謝 建 民 被 告 乙 ○ ○ 甲 ○ ○ 右當事人間給付車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