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八七六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八七六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億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應行調解程序之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第一項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租用原告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電信設備,自民國九十年五月起至九十年八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六千八百七十三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通知單、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二件、客戶歷史資料子系統附屬查詢-聯單資料、欠費清單各一件及電信費收據十二件為證,而被告雖以書狀辨稱原告之聲請並無理由云云,然並未提出任何事證供本院參酌,經核原告所提上開事證之內容與其陳述相符,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電信費用六千八百七十三元,及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四百五十九元(裁判費七十五元、送達郵費三百八十四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法 官 鄧 雅 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