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九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九О號
- 原告
-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志皓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重小字第九О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
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張 成 龍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叁拾貳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 成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