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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調字第八一四號

給付車輛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存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小調字第八一四號

聲請人
安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 雲 婷
相對人
乙 ○ ○
相對人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以關於車輛租賃之一定法律關係,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合約第十一條)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陳 存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德 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小調字第八一四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車輛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