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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О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楊志雄
  • 法定代理人
    陳笙受

  • 原告
    順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慈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О九七號 原   告 順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笙受 右原告與被告慈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被告慈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被告慈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住、居所地址及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麗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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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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