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О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О九七號 原 告 順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笙受 右原告與被告慈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被告慈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被告慈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住、居所地址及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麗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