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三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三八八號 原 告 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褔隆 被 告 日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俊良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豫 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德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