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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七四О號

確認租金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七四О號

原告
豐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能燡
被告
甲○○○○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玉珍

右當事人間確認租金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下午五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詳為表明本件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原因事實,並應就被告所提出答辯二狀為陳述),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楊 志 雄

                   書記官 蔡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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