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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七八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七八九號

原告
鼎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柒仟叁佰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玖仟壹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伍拾點壹元,折合新台幣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扣除原告已

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零陸元,並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法 官 楊 志 雄

                   書記官 蔡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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