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七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楊志雄
- 法定代理人丙○○
- 原告鼎工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七八九號 原 告 鼎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柒仟叁佰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玖仟壹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伍拾點壹元,折合新台幣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扣除原告已 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零陸元,並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麗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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