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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八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錫煌
被告
華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彭松江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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