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二八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二八七號
- 原告
- 甲○○○○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月勤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玲
- 被告
- 雄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二八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