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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三一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三一一號

原告
欣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乙○○○○限公司、丙○○、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貳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

折合銀元叁佰肆拾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肆仟壹佰捌拾捌

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仟伍佰陸拾肆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仟伍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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