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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四九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
欣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 建 重
被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被告
丙 ○ ○
被告
甲 ○ ○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四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彭 松 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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