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六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許映鈞
- 當事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弘元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六四三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弘元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陸仟肆佰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 扣除己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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