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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六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許映鈞

  • 當事人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弘元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六四三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弘元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陸仟肆佰元,折合銀元叁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 扣除己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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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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