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調字第五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調字第五五號
- 相對人
- 乙 ○ ○
- 即聲請人
右相對人與聲請人陳永清、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對於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十日在本院成立調解之調解程序聲請重新調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即聲請人意旨略謂:其與聲請人陳永清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關相對人過失傷害刑事部分,已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七九號改判刑度確定,為此聲請重新調解審理等語。
二、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即聲請人以其所犯相關過失傷害罪部分已經上訴改判確定為由,聲請就附帶民事訴訟調解成立程序重新調解審理,非屬調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核與前引法條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四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