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郭豫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七號

原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瑤
被告
騏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升
法定代理人
原名陳蔚勝)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陸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 德 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郭 豫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