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七號
- 原告
-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宣勇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瑤
- 被告
- 騏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麒升
- 法定代理人
- 原名陳蔚勝)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陸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 德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