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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三二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三二О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玉順
被告
英世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W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張 瑜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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