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三二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三二О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順
- 被告
- 英世迪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