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九九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九九九號
- 原告
- 尚憶消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邵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伍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另壹萬零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