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六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六四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五時整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一所示支票關於「票據號碼SU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SU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