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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四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四六號

原告
科技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銓慶

右原告與被告甲○○○○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折合銀元伍萬貳仟壹佰

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柒拾肆點貳元,折合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參元

,應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應補繳壹仟陸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楊 志 雄

                   書記官 蔡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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