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四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四六號
- 原告
- 科技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銓慶
右原告與被告甲○○○○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折合銀元伍萬貳仟壹佰
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柒拾肆點貳元,折合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參元
,應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應補繳壹仟陸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