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七八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七八八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晟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玖仟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未獲付款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核其內容與原告之陳述相符,而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作何陳述或聲明,自應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命清償票據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發 票 人│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發票日│提示日│ │ │ │ │(新臺幣) │ │年月日│年月日│ ├──┼─────┼────┼──────┼──────┼───┼───┤ │ 一 │AQ0000000 │晟祐實業│叁拾萬壹仟元│臺灣中小企業│⒋⒉│同 上│ │ │ │有限公司│ │銀行迴龍分行│ │ │ ├──┼─────┼────┼──────┼──────┼───┼───┤ │ 二 │AQ0000000 │同 右│肆拾玖萬捌仟│同 右 │⒋⒋│同 上│ │ │ │ │元 │ │ │ │ ├──┼─────┼────┼──────┼──────┼───┼───┤ │ 三 │AQ0000000 │同 右│伍拾伍萬元 │同 右 │⒋⒋│同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