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八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八八號
- 原告
-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傑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六十六萬四千五百七十五元,詎原告屆期分別提示付款,竟遭退票未獲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核其內容與原告之陳述相符,而被告未提出書狀或以言詞作何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命清償票據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發 票 人│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 │發票日│提示日│ │ │ │ │(新臺幣) │ │年月日│年月日│ ├──┼─────┼─────┼──────┼─────┼───┼───┤ │ 一 │AA0000000 │傑得實業股│叁拾壹萬陸仟│華僑銀行 │⒏⒗│⒏⒗│ │ │ │份有限公司│伍佰柒拾伍元│三重分行 │ │ │ ├──┼─────┼─────┼──────┼─────┼───┼───┤ │ 二 │AA0000000 │同 右 │叁拾肆萬捌仟│同 右 │⒐⒊│⒐⒊│ │ │ │ │元 │ │ │ │ ├──┴─────┴─────┴──────┴─────┴───┴───┤ │ 總計:陸拾陸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