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勞簡字第二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簡字第二一號
- 原告
- 林禾原名甲○
- 被告
- 虹揚實業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虹揚實業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零貳仟肆佰元,折合銀元陸萬柒仟肆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肆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貳拾玖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