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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勞簡字第二一號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簡字第二一號

原告
林禾原名甲○
被告
虹揚實業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虹揚實業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零貳仟肆佰元,折合銀元陸萬柒仟肆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肆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貳拾玖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許 映 鈞

                   書記官 蔡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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