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一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
香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右   一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