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三九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三九О號
- 原告
- 眾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錫欽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三九О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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