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九九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一九九二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宏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即保榮通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