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二三一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二三一七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尚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