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四九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四九О號 原 告 丁○○○○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祥瑞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