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九二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九二三號
- 原告
-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奕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小字第九二三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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