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О五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О五二號

原告
昇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村

右原告與被告華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陸仟壹佰貳拾元,折合銀元叁拾陸萬貳仟

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玖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

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彭松江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