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О五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О五二號
- 原告
- 昇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村
右原告與被告華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陸仟壹佰貳拾元,折合銀元叁拾陸萬貳仟
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玖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
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