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八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昌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再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捌佰叁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支票二紙(票號分別為AC0000000、AC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票面金額同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七萬五千元,付款人均為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詎原告屆期分別提示付款,竟遭退票未獲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核其內容與原告之陳述相符,而被告未提出書狀或以言詞作何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命清償票據債務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鄧 雅 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