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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四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楊志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四六號

原告
力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保雄

右原告與被告東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東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雖記載被告東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新田,然依被告公司所提出之戶籍謄本,王新田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前死亡,則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權自有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法 官 楊 志 雄

                   書記官 蔡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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