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四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四六號
- 原告
- 力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郝保雄
右原告與被告東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東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雖記載被告東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新田,然依被告公司所提出之戶籍謄本,王新田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前死亡,則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權自有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