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擎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丁○○ 鐘再妹 兼 右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