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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六二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
擎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鐘再妹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法 官 鄧 雅 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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