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六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六二號
- 原告
- 擎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甲○○○○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鐘再妹
- 兼右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六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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