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四三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四三五號
- 上訴人
- 華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