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四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四三五號 上 訴 人 華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