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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四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鄧雅心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華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甲○○○○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四三五號 上 訴 人 華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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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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