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聲字第一一一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聲字第一一一號
- 聲 請 人
- 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煥昌
- 送達代收人
- 吳奎新律師
- 相 對 人
- 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仁
-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百分之十二。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查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二千零四十六元、送達郵費三百零六元、申請抄錄公司變更事項卡一百元、第二審裁判費三千零六十九元、送達郵費三百七十四元,合計五千八百九十五元,相對人應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五千八百九十五元之百分之十二為七百零七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